备案客服专线:951656006
备案邮箱:icp@srt.com.cn

关于网站主页底部标明备案号的通知:


各接入企业,根据工信部令33号文第十三条:
网站备案成功后开通时应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到工信部备案官网首页
(http://beian.miit.gov.cn/)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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